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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让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看得起病

——西双版纳州健康扶贫政策解读
  
  2017年10月24日,我州出台《西双版纳州贯彻落实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的实施意见》,努力让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看得起病、方便看病、看得好病、尽量少生病,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为此,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就实施意见进行了解读。

  ■《建康扶贫30条》要达到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紧紧围绕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看得起病、方便看病、看得好病、少生病问题,针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看病就医建立“四重保障”,实现“九个确保”。

  “四重保障”,即建立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含重特大疾病救助,下同)和医疗费用(含重病,下同)兜底保障机制四重保障措施。

  “九个确保”:一是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二是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率达到100%;三是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8种疾病在门诊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80%;四是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住院治疗实际补偿比例达到90%;五是确保9类15种大病集中救治覆盖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六是确保医疗救助覆盖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七是确保符合手术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白内障患者得到免费救治;八是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年度支付的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医疗费用不超过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九是确保贫困县人民医院(勐海县人民医院、勐腊县人民医院)保持二级甲等医院,每个乡镇有1所标准化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有1所标准化村卫生室。

  ■《健康扶贫30条》主要针对的是那些人群? 

  主要针对扶贫部门核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健康扶贫30条》中,医保政策是如何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重点倾斜的? 

  充分发挥现行社会保险政策作用,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在扶贫工作中的制度保障作用,完善并落实医保扶贫政策,在体现医保制度公平性的同时,重点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给予政策性倾斜。

  (一)基本医保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体现“一补二免三提四要”

  “一补”,即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贴,个人不缴费。

  “二免”,即一是免除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基层门诊就诊所需承担的一般诊疗费个人自付部分,由基本医保全额支付;二是免除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乡镇卫生院住院医保报销的“门槛费”(即住院起付线,普通人群一般为每次200元)。

  “三提”,即一是提高普通门诊基本医保年度最高报销额度5个百分点,由500元提高到520元。二是对高血压Ⅱ-Ⅲ期、糖尿病、活动性肺结核等3种慢性病门诊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提高20%,癌症、肉瘤、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黑色素瘤、生殖细胞瘤、白血病、需要放化疗的颅内肿瘤、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症、帕金森氏症、血友病、儿童发育障碍、小儿脑瘫、重症肌无力、肌营养不良、运动神经元疾病、儿童免疫缺陷病等25种特殊病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0%,达到80%,其中重性精神病和终末期肾病门诊报销比例为90%。三是提高符合分级诊疗、按照转诊转院规范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出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其中一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提高到95%;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降低200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二级医院85%、三级医院70%;

  “四要”,即一要全面落实各定点医疗机构严格使用城乡居民用药范围和诊疗项目范围;二要将治疗恶性肿瘤的高值靶向药和中药,治疗高磷血症的口服药等36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癌症、肾透析、血友病、糖尿病、肺心病、精神病等医保报销范围。三要将康复综合评定、吞咽功能障碍检查、手足功能评定等20项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四要做到县域内住院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70%,对符合转诊转院规范,在县域外住院的,单人单次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不低于70%。

  (二)大病保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实行“一降二提一扩大”

  “一降”,即大病医疗保险起付线降低50%,从9000元降为4500元。

  “二提”,即一是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提高50%,从15万元提高到22.5万元;二是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比其他居民提高15个百分点,起点段报销比例达到70%。

  “一扩大”,即大病保障范围扩大到罹患癌症、肉瘤、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黑色素瘤、生殖细胞瘤、白血病、需要放化疗的颅内肿瘤、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症、帕金森氏症、血友病、儿童发育障碍、小儿脑瘫、重症肌无力、肌营养不良、运动神经元疾病、儿童免疫缺陷病等25种疾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门诊医疗费用。

  (三)实施大病专项集中救治

  对罹患儿童白血病(含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含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法式四联征以及合并两种以上的复杂性先心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等9类15种疾病实施大病专项集中救治。救治费用实行按病种付费,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实际报销85%,其中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实际报销90%。救治医院住院集中在县级医院进行救治,县级医院不具备能力的由县医院按转诊程序转诊到上级医院进行救治。 

  (四)落实医疗救助制度

  医疗救助实行“一取消一确保”,即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医疗救助起付线,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0万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90%的,通过医疗救助确保达到90%。

  (五)建立医疗费用兜底机制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不到90%和个人年度支付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医疗费用仍然超过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部分,由县级政府统筹资金进行兜底保障。

  (六)实行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持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入院手续,并与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无需缴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对确有困难,出院时无法一次性结清自付费用的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可与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延期(分期)还款协议,办理出院手续。

  (七)实行“一站式”即时结报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通过信息系统计算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政府兜底等政策措施报销补偿金额后,对各类报销补偿资金统一进行垫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一站式”即时结报,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只需缴清个人自付费用。

  (八)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到2017年底,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100%覆盖。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发放健康卡。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65岁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每年免费开展一次健康体检。对已经核准的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肺结核等患者,提供公共卫生、慢性病管理、健康咨询和中医干预等综合服务,并逐步扩大病种。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个人需缴纳的12元,由省、州、县市财政承担,个人不缴费。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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